西平法院审结一起在医院行窃案件
日前,西平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1日和5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两次窜至西平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前盗窃陈某五星钻豹牌(黑色)电动摩托车一辆和孙某五星钻豹(黑色)电动摩托车一辆。在盗窃孙某的电动自行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车辆价值4145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案发后部分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且在开庭时自愿认罪,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