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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法院首次在刑事案件中使用禁止令

发布时间:2011-06-09 09:35:06


    近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爆炸物案,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下达第一个刑事禁止令,一审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禁止被告人郑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禁止接触同案犯。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在家从事民间唢呐演奏,2007年,被告人郑某从刘某处购买黑火药20公斤用于婚丧嫁娶放铳。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查获的可疑火药均检出单质硫和硝酸根离子。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所购买的火药系为了生活的需要,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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