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毒行窃销赃俩瘾君子获刑
被告人王某和赵某均系吸毒者。由于无钱购买毒品,2008年8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窜到西平县医药公司家属院内,将刘某某停放在院内的“民燕”牌三轮摩托车盗走。找到被告人赵某,被告人赵某明知该三轮摩托车是犯罪所得仍帮助王某将此车以800元的价格卖给收购废品的崔某。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1800元。2008年9月被告人赵某在驻马店市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帮助王某销售所盗窃的摩托三轮车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帮助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赵某有自首行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