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6年5月29日以(2026)豫1721清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于2026年6月1日指定河南鼎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清算组。
清算组向本院提交《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工作报告》和《关于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成立后,无法与被申请人或清算义务人取得联系,未接管到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账簿、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经核查,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无货币资金、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资产,且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无债权申报情况。基于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支付清算费用、无债权申报、无法开展后续清算工作的实际情形,清算组请求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没有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管到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且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全面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一、确认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二、终结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