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本院根据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西平县兴业废旧物品购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3日指定河南鼎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清算组。
清算组向本院提交《西平县兴业废旧物品购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工作报告》和《关于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成立后,无法与法定代表人樊伟华取得联系,该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公章、账簿及有关财务资料等均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管到西平县兴业废旧物品购销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账簿、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经核查,西平县兴业废旧物品购销有限公司名下无货币资金、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资产,且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无债权申报情况。基于西平县兴业废旧物品购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支付清算费用、无债权申报、无法开展后续清算工作的实际情形,清算组请求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西平县兴业废旧物品购销有限公司没有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管到西平县兴业废旧物品购销有限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且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全面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一、确认西平县兴业废旧物品购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二、终结西平县兴业废旧物品购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