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6日,本院裁定受理河南鼎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申请西平县新兴牧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3月26日指定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担任西平县新兴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西平县新兴牧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西平县新兴牧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西平县新兴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西平县新兴牧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5月6日裁定宣告西平县新兴牧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西平县新兴牧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