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王某在某电器经营部购买蒸饭柜等厨具。2023年7月14日,王某在使用蒸饭柜期间,因蒸饭柜内的开水溢出致双下肢烫伤,住院治疗39天,花医疗费用52797元。2025年3月15日,经法院委托,某产品检测机构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案涉蒸饭柜存在质量问题,具体如下:1.案涉蒸饭柜浮球存在裂缝,进水导致浮球浮力不足,自动补水装置止水功能失效;2.案涉蒸饭柜无水过量保护装置、铭牌标注信息不全,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中相关技术要求。2025年5月20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王某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某电器经营部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50828元。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王某作为涉案产品的消费者,享有消费者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王某购买某电器经营部销售的蒸饭柜,蒸饭柜产品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王某在使用过程中因蒸饭柜的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后果,王某的损失与某电器经营部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具有因果关系,某电器经营部应依法予以赔偿。结合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王某的主张,依法判决某电器经营部赔偿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20111元。判决作出后,某电器经营部服从判决,并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系产品质量缺陷致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典型产品责任纠纷,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明晰了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保障义务,依法维护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与求偿权,充分彰显了司法在筑牢消费安全防线、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中的职能作用,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示范指引意义。从消费者权益保护层面而言,本案的裁判结果精准回应了消费市场中产品质量安全的核心关切,切实筑牢了消费者的权利保障屏障。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的核心权利。本案中,案涉蒸饭柜不仅存在浮球裂缝、自动补水止水功能失效的实质性质量缺陷,还缺失水过量保护装置、铭牌标注信息不全,违反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属于典型的缺陷产品。某电器经营部作为销售者,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投入市场流通,最终导致消费者王某遭受十级伤残的严重人身损害。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据产品质量鉴定报告、伤残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认定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仅支持了消费者的医疗费主张,还依法保护了其残疾赔偿金等合理诉求,充分弥补了消费者的人身损害与经济损失。这一裁判向社会清晰传递了“缺陷产品致损,经营者必须担责”的司法导向,打破了部分经营者“销售瑕疵产品无需承担重责”的侥幸心理,同时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当因商品质量缺陷遭受损害时,司法机关将依法为消费者的维权之路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