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11月3日成功调解一起雇员诉雇主侵权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于X坡诉称,自己系驾驶员。2010年8月被告宋X桩雇佣原告为其开车,原告给被告拉水。2010年10月1日,原告在驾车行驶过程中,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原告认为被告应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共计70000元由被告赔偿,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当庭一次性支付原告6万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承担。
【评语】
调解和判决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两种法定手段和方式,“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更应该注重调解手段。一般来说,调解的优点主要有:一是调解有利于消除当事人间的紧张、对立关系,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二是调解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三是调解有利于节省当事人因不服一审、二审判决而上诉、申诉等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便利当事人,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和有限的国家司法资源;四是调解在合法的前提下,也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体现了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五是调解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
从本案来看,原告本来要求被告支付7万元的赔偿费用及诉讼费,如果法院不经过调解而直接判决,则很可能导致被告或者原告难以接受(判高了被告可能不服,判低了原告可能不服。从法理上讲,我们今天的法律一般都是“良法”而非“恶法”,法、情、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统一的,正所谓“法理不外乎人情”,融合道德因素的法律更容易被国民接受,如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等规定。但是,法、情、理之间有时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紧张关系,并不完全一致。有时合法却不一定合情、合理。),从而造成当事人的诉累,这对于案件当事人、社会、国家来说都是不利的。因此,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便利了当事人,使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而且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必须自觉、主动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努力促进每一起案件的公平、公正解决,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