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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担保人能否向担保人追偿?

  发布时间:2026-01-14 16:40:03


两个担保人共同为同一个借款人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并在同一份借款合同上签字,其中一名保证人承担了全部的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吗?法院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张某甲与李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张某甲向李某借款100000元,期限一年,月利率20‰,当日李某向张某甲转款100000元。李某、张某甲分别在合同上以出借人和借款人身份签字,张某乙、王某分别在合同最后一页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保证期间三年。

2021年9月,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张某甲偿还李某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张某乙、王某对张某甲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25年9月,经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执行结案通知书,王某已履行完毕判决书中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76000元的担保责任。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张某甲、和另一个担保人张某乙偿还代偿款176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张某甲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张某甲的违约行为,导致担保人王某承担了保证责任。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张某甲支付代为偿还的176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本案中,保证人王某与保证人张某乙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上签字,王某承担了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王某要求张某乙按照二分之一比例分担向债务人张某甲不能追偿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遂判决张某甲支付王某代偿款176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张某乙就上述代偿款在张某甲不能清偿的部分,对王某承担二分之一(以88000元及其产生的利息为限额)的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王某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履行保证义务的代偿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王某履行担保义务的代偿行为发生后,发生民事追偿法律关系的产生,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乙作为担保人,为债务人张某甲借款在同一份借款合同上签字提供担保。二人未对相互追偿进行约定也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根据法律规定,推定保证人之间存在连带共同担保的意思联络,故王某作为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按比例请求另外的担保人张某乙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人可以相互追偿的情况包括三种:

一是如果保证人之间对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有约定的,该约定应认定为有效,承担了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

二是如果保证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或者约定相互追偿未约定分担份额,此时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但是要注意区分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保证。

三是保证人之间未约定相互追偿,也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保证人在同一张借条、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推定保证人之间存在连带共同担保的意思联络,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就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要求其他保证人按照比例分担。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享有对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为规避向债务人追偿、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不确定性和循环追偿的问题,除有约定外,担保人应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对于主债务人无法偿还的部分,再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应理解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

法官提醒,为他人提供保证时,应评估审查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及自身的保证能力,并对保证份额、保证期间、保证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因承担保证责任而损害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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