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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遭“罚息” 依法裁判显正义

  发布时间:2011-11-07 09:25:58


    【案情简介】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叶X鹏与被告陈X刚、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判决:(一)被告陈X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对被告于X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8日,被告陈X刚借原告钱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叶X鹏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借款人:陈X刚,2009年10月28日。”2009年11月13日,被告偿还原告10万元,余款10万元未还,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一直拖欠。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该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借条等证据证实。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陈X刚借原告钱款不还酿成纠纷,被告应负全责,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利息应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被告陈X刚辩称钱款为8万元而非10万元,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于X辩称该欠款系被告陈X刚婚前个人债务,应驳回原告对其诉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基于上述理由,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评语】

    本案中,被告陈X刚借原告叶X鹏钱款1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拖欠10万元余款迟迟不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最终被法院判处相应“罚息”(利息),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对善良人的保护和对恶意人的惩罚。

    这起案件启示教育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否则,如果背信弃义,不讲信用,就会受到应有的不利后果。须知,法律是公正的,以身试法是不明智的,后果也是严重的:违法者所得到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损失,如金钱、财产上的损失;也包括精神上的损失,如良心的谴责、舆论的指责、信誉的丧失等;有时候还必须付出丧失自由乃至生命的代价(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如因诈骗等犯罪而被处以刑罚)。“一叶落而知天下秋。”因此,我们一定要以此为戒,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做一名合格、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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