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不是“债务筹码”,法律也非“情感赌桌”,让爱情始于心动,终于体面。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恋爱期间借款、转账而引发的纠纷案。
基本案情:
薛某(男)与胡某(女)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2018年1月,胡某向薛某出具一份100000元借条,该欠条出具后,在后续的相处期间,双方仍存在多笔资金转账往来,其中包括521.99元、999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记录,同时在附言中明确标注了“喜欢你”、“礼物”、“你是我的唯一”等字样表达爱意。薛某还通过支付宝向胡某开通亲密付,胡某通过亲密付花费62598.85元,薛某对其使用亲密付的行为知晓且默许。双方分手后,薛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偿还恋爱期间借款及支出共计29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支付了借款的实践性合同。本案原告薛某与被告胡某在三年恋爱期间,双方互有多笔转账经济往来,转账中有多笔具有特殊含义的赠与转账(如521.99元、999元、1314元),薛某向胡某总计转账290000元,但这些特殊含义数字的转账,真实意思表示均是传达爱意、送出祝福,是恋爱双方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不应认定为借贷行为,应在双方的借款数额及还款金额中予以扣除。根据薛某提交的借条,能够确认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胡某偿还薛某借款本金10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该案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男女双方经常会发生转账、发红包、送礼物等经济往来,这些行为在恋爱期间或许只是甜蜜的互动。但当爱情的火花逐渐熄灭,曾经的“你侬我侬”可能变成一场关于金钱的拉锯战。情侣间的借贷纠纷,在有“借条”的前提下,还要结合证据,审查究竟是赠与、借款还是其他性质。不同的认定结果将对双方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转账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1.特殊含义转账:在特殊节日(如情人节、生日等)转账“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数额,或转账备注表达爱意、祝福等话语,通常被认定为赠与,分手后难以要求返还。但是,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借款,比如双方明确约定该转账为借款并记录在聊天记录或其他书面文件中,则可能被认定为借款。
2.明确借款转账:若转账时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如聊天记录中提及借款用途、还款时间等,或有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即便在恋爱期间,也会被认定为借款,借款方需承担还款义务。
3.一般赠与转账:情侣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没有特殊含义和借款意图的,可视为一般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对方返还。例如,一方经常为另一方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支付小额餐饮费用等转账行为。
4.大额转账:如果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若被认定为彩礼,在双方未结婚或符合彩礼返还条件时,接受方可能需要返还。
5.转账用途不明:仅能提供转账记录,无其他证据证明款项用途或目的的转账,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恋爱时间长短、经济收入水平、消费能力、分手原因以及共同生活等事实进行判断。如果双方恋爱时间较短且转账数额较大,在扣除合理的赠与或共同生活款项后,剩余款项有可能被认定为借款;若恋爱时间较长且共同生活期间有较多经济混同,可能难以认定为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