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五沟营法庭联合五沟营人民调解委员会,耗时六个小时成功调解一起涉越南新娘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陈某通过王某介绍结识越南籍女子,并向其支付高额介绍费和彩礼费用。后陈某与介绍的越南籍女子生活一年有余,该女子便返回越南再未返回,二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致使陈某的婚姻计划彻底落空。陈某要求王某退回介绍费用,双方矛盾激化,陈某诉至法院。
考虑到本案不仅涉及高价彩礼的返还争议,还牵扯到涉外人员管理问题,处理难度较大。五沟营法庭迅速启动“法庭+司法所”联动调解机制,从白天到夜晚,五沟营法庭庭长刘丹丹联合五沟营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叶咏霞采取“背对背调解”模式,分别与陈某、王某单独沟通,让双方充分表达内心的不满与诉求,在倾听过程中适时给予回应,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并指出双方在该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历经六小时耐心疏导,最终王某同意向陈某返还部分款项,双方达成和解。
婚姻的缔结应以感情为基础,不能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取,任何意图以金钱利益换取婚姻的行为,都不应被提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明文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涉外婚姻中介需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涉外人员管理规定,切勿因“人情”忽视“法理”,避免引发类似纠纷,面对婚姻需谨慎面对,千万不要试图以金钱置换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