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个体工商户、个人来说,做生意时都有这样的习惯,双方交易多次或者碍于朋友面子,打个电话送货或现场直接取货,交易就完成了,顶多用对账单等凭证来定期结算。对账单不写日期、种类、单价、金额……甚至有些卖方自己记账,算账后对方同意即可付款。
如果双方对约定不明的“对账单”产生争议,卖家起诉买家支付货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卖家能否成功追回货款?
近日,西平法院谭店法庭内,原告郭某与被告周某因一份“对账单”争执不下。原来,被告周某曾多次在原告郭某处购买塑料袋,原告依据被告签名的“对账单”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7839元,被告则辩称,我们双方做生意是好多年前了,十几年间都是原告郭某记账,我只认记账本,这张“对账单”没具体时间,我不认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双方争议的“对账单”,围绕“对账单”内容,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就货款进行调解,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通过“对账单”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能够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对账单”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了塑料袋,根据原告举证的“对账单”,能够认定其已向被告交付货物,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调解中,承办法官从法理和情理两个角度进行疏导,以双方有长期互利互惠合作关系的事实为切入点,针对争议焦点,逐一进行相关法律问题解读,引导其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对被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知其不给付货款不仅会丢掉自己的诚信,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和引导,双方消除了分歧,达成了调解协议,现场履行货款,纠纷最终得以化解。
交易留证是关键。日常生活中,“熟人交易”“口头约定”的情况并不少见,但这类交易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因缺乏书面凭证导致事实难以认定。在交易过程中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支付价款的时间和货物检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并在交易过程中保留好收货单等相关证据,以免发生纠纷后争执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