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与焦某于1998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因性格差异较大,双方婚后常因琐事争吵,感情逐渐疏远。2023年,康某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2025年6月,康某再次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要求与焦某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费、大学学费及生活费等问题协商未果。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子女即将成年并迈入大学,父母是否需承担其大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等费用?西平县人民法院谭店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李军通过阅卷、与双方电话沟通,迅速掌握案件关键: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对子女成年后的教育费用承担存在分歧。为妥善化解矛盾,承办法官邀请“谭一谈”婚姻调解站调解员联合开展面对面调解,从亲情角度出发,结合双方经济状况、子女实际需求,耐心释法明理。
调解过程中,法官明确告知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有明确要求,成年子女的大学生活费用更多基于亲情与道义,而非法定义务。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女儿由被告焦某抚养,原告康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关于女儿大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协商,不作强制要求,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特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大学教育属于高等教育阶段,成年子女可通过申请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奖学金等方式完成学业。因此,父母为成年子女支付大学费用,更多是出于亲情关怀或家庭传统,并非法律强制义务。本案中,法院通过调解引导双方理性看待法律与亲情的关系,既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也尊重了父母对成年子女教育费用的自主决定权。
本案的妥善处理,体现了法律与亲情的平衡。一方面,明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边界,避免“无限责任”;另一方面,倡导父母在能力范围内给予成年子女适当支持,传递家庭温暖。对于即将步入大学的子女而言,学会独立规划学业与生活,也是成长的重要一课。法律不强制,但亲情无价,如何在法与情之间找到平衡,是每个家庭需要学习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