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6年9月20日同一日刑满释放服刑犯马红振、王永亮因涉嫌盗窃,又于2011年1月21日同日被执行逮捕。经审理,西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对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7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红振、王永亮与郭华军、刘国显预谋后窜到西平县二郎乡卫生院居民楼,分别将刘金星、于会涛放在该楼梯口的大阳牌摩托车和邦德富士达摩托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两辆被盗摩托车共计价值2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红振、王永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红振、王永亮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