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作出判决,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原、被告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多项经济往来。后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八十余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84万元及利息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与被告两人因生意往来相识,继而发展为恋爱关系,双方既有业务往来转账,又有原告为增进恋爱关系向被告赠与的款项,同时,双方互有为对方转付款项的情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形,故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被告返还款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过查证,本案在立案阶段将案由定为赠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原告将赠与款项交付给被告后,直接主张要求被告返还赠与款项,亦不符合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收到本案判决后,为感谢承办法官李永强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作出判决,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被告前往法院向李永强法官赠送锦旗。
案件无论繁简,均关乎每一个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下一步,西平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初心为民”的理念,坚定不移地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