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721破1号之一
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裁定受理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西平县鑫地种狐养殖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月21日指定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担任西平县鑫地种狐养殖有限公司管理人。后经管理人对西平县鑫地种狐养殖有限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核查后确认,西平县鑫地种狐养殖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故无财产可供清偿。本院认为,经过管理人核查,西平县鑫地种狐养殖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清偿的财产,明显已经资不抵债,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另外,西平县鑫地种狐养殖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裁定宣告西平县鑫地种狐养殖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西平县鑫地种狐养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