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0日,本院根据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对西平县鑫地种狐养殖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指定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担任西平县鑫地种狐养殖有限公司管理人。因本案符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适用快速审理机制条件的规定,故本案依法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审理。西平县鑫地种狐养殖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西平县鑫地种狐养殖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西平大道西段路南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463900;联系人:李丙坤、吴迪;联系电话:139*****、15813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定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西平县鑫地种狐养殖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西平县鑫地种狐养殖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2月21日09时30分在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特此公告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