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0日,本院因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立案受理西平县棠溪门业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河南鼎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西平县棠溪门业厂管理人。后经管理人对西平县棠溪门业厂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核查后确认,目前西平县棠溪门业厂负债为11287809.92元,而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故无财产可供清偿。本院认为,经过管理人核查,西平县棠溪门业厂名下无可供清偿的财产,明显已经资不抵债,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另外,西平县棠溪门业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裁定宣告西平县棠溪门业厂破产并终结西平县棠溪门业厂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