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9月出生的杜某义财迷心窍盗取别人信用卡,并利用自动取款机取款四万元。案发后,被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杜某义在西平县城一家洗车行将被害人陈某艳的钱包盗走,后分多次将钱包内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上的400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在开庭时自愿认罪,且赃款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共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