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7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制猥亵妇女案件,被告人王二闹(系化名)酒后强制猥亵妇女,且系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二闹酒后窜到本村李秀(系化名)家,到李秀女儿床上,用手抚摸其阴部,后被其亲属发现,被告人王二闹逃走。
另查明:2003年6月2日,被告人王二闹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二闹采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2006年6月,王二闹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二闹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