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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盗窃判刑八月 出狱后一年内再行窃

  发布时间:2010-10-25 10:00:00


1976年出生的被告人郭国田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3日被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 2010年4月19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郭国田从漯河窜至西平县柏城镇南街商品楼,在楼梯间盗走夏华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4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国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物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2010年6月4日判处被告人郭国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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