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华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0年11月29日被批捕后外逃,2010年3月25日被新疆奎屯市公安局抓获,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陈华伟伙同李建立(已判刑)、李华、李海堂、李旭伟携带刀、枪窜到西平县环城乡李万全(化名)家,持刀对李万全(化名)的妻子张爱荣(化名)等人威胁后,抢走现金15000余元,金银首饰、照相机等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2451元。在抢劫过程中致使张爱荣(化名)轻伤,同案人李建立逃跑时为抗拒抓捕,致李万全(化名)轻微伤,后被李万全(化名)等人抓获,并缴获李建立身上携带的五四式手枪一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华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持枪入室抢劫公民的合法钱财,且抢劫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被告人陈华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