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本院因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立案受理西平兴隆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2023年10月24日指定河南鼎鸿会计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西平兴隆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后经管理人对西平兴隆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核查后确认,截至2023年11月23日,西平兴隆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负债有西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担保债权150万元及利息等,而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其他固定资产等可供清偿。本院认为,经过管理人核查,西平兴隆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资产为零,名下无可供清偿的财产,明显已经资不抵债,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另外,西平兴隆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裁定宣告西平兴隆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西平兴隆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另,原定2023年11月27日9时30分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再召开。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