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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方因身患重病导致生活困难, 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给予适当帮助和经济补偿吗?

  发布时间:2023-06-19 09:36:37


一起离婚纠纷中,男方因身患重病,要求女方给予经济补偿,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且看西平县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这样的案件。

2013年2月,女方赵某和男方石某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后来的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两人经常发生矛盾争执,彼此沟通日渐减少,感情逐渐破裂,夫妻感情走到了尽头,赵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起诉,要求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郭立鹏多次与原、被告双方取得联系,对双方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方面进行深入了解,寻找案件调解突破口。经过反复沟通,发现双方确已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问题争议焦点在于石某突发疾病,后续治疗仍需花费大量费用,石某希望赵某予以经济补偿。承办法官了解症结所在之后将双方约至法院,从情理角度,反复做原告赵某思想工作,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赵某态度松动,愿意一次性给予石某2万元的经济帮助,两人达成一致离婚意见。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石某患有重症,离婚后还将面临后续治疗费用和身体不适带来的巨大生存压力,这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生活困难”。所以法院结合案情,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赵某给予石某一次性经济帮助金2万元,让石某有了一定的生活保障。

法官说法:

从案例来看赵某给予石某2万元属于经济帮助,现实中哪些情况适用经济帮助呢?

适用经济帮助需满足以下条件:一、请求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以下情形认定为“生活困难”:1.一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有限,无法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2.一方患病。自身财产无法覆盖其基本医疗的需要,无法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3.一方无住处。在离婚时处于无居所状态。二、生活困难必须发生在离婚之时,即离婚时的个人财产或者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满足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若一方在离婚时不存在生活困难现象,离婚后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况,另一方不负有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三、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而且其给予的仅仅是适当的帮助。离婚经济帮助的本质是保障因离婚而陷入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因此,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只需给予对方适当帮助,以此来维持对方一段时间内的基本生活。但是,如果提供经济帮助一方会因给予帮助而陷入生活困难或其本身在离婚之时也处于生活困难的情形,法律往往不会支持经济帮助的请求。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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