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法院一审审结西平县建设局原局长李俊颖受贿、贪污一案,被告人李俊颖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月至2009年9月,被告人李俊颖(男,50岁,回族,大专文化)在担任西平县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建设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在干部提拔、人事调动、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现金64.3万元和手表一块。2008年10月,被告人李俊颖还利用职务之便,将开发商上交的规费8万元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俊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俊颖还利用职务之便,将开发商上缴的规费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交待了纪检部门尚未掌握有关受贿的犯罪事实,在对其受贿罪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