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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学生故意放火案

  发布时间:2010-09-19 15:04:16


    近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学生故意放火案,被告人张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17日,被告人某校学生张某某骑自行车在西平县师灵镇中学附近与另一骑自行车的人发生碰撞,误以为是师灵镇中学95班的学生,遂到师灵镇中学95班男生宿舍,用打火机将宿舍内的笔记本点燃,后引起宿舍内的被子、木板床等物燃烧。经西平县价格中心评估,被烧毁物品总价值954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放火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综合被告人张某某走上犯罪的原因,由于被告人张某某是在校学生,法律意识淡薄,遇事不冷静,其父母文化水平较低,对子女管理教育方法不当,使其养成任性的性格,以至于走上犯罪的道路。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未满18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表示要痛改前非,重心做人,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其量刑时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照刑法及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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