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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财出售他人手机信息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2-10-24 18:28:13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被告人范某某贪小便宜违法出售他人手机信息,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同时没收范某某违法所得8197.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范某某利用从事联通业务工作的便利,未经客户许可,趁客户不注意,多次在客户来营业厅办理手机业务时,将客户的手机号、验证码贩卖给任某某、赵某,用于注册淘宝、京东、抖音、苏宁、微信等APP。被告人范某某共获利8197.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无前科,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该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在大数据时代,公民要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特别是身份类证件信息,不轻易相信不明微信发布的信息。处理个人信息时要注意防范。别人使用自己手机时,一定要注意其操作是否超出借用范畴;网络购物时,谨防登录钓鱼网站;妥善处理已经废弃的包含个人信息资料的单据;身份证复印件上要写清楚用途。最后是不要买卖个人信息,国家对买卖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一直很大,像本案的范某某,为了蝇头小利,利用在工作的便利,出卖客户办理手机卡的个人信息,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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