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0日,杀害自己亲生母亲的被告人王朋飞被河南省西平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院查明:2009年11月1日6时许,被告人王朋飞因对其母亲李妮旦不满,先用菜刀将李妮旦砍伤,又用铁锨猛击李妮旦头部将李妮旦打死。经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朋飞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辨认及控制能力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朋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辨认及控制能力削弱,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被告人王朋飞归案后及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