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自己奢侈挥霍,疯狂盗窃通信电缆的470米,最终难逃法网,受到了应有的惩罚。4月11日,西平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秦某、周某、张某、宋某,有期徒刑七年、八年、八年、六年,并各判处3000元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秦某伙同被告人周某、张某、宋某四人预谋后携带锯条、钳子等工具先后到西平县人和乡大郭村、郭店村,漯河市召陵区翟庄乡柳庄村、姬石乡等村流窜作案,盗割通讯电缆。其中,秦某、张某参与作案8起,盗割电缆470米,价值23875元,周某、宋某参与作案7起,分别盗割电缆420米、430米,价值22125元、22475元,所得赃款均被挥霍。王某收购五次,价值13250元。
西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周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秦某、周某、张某三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有立功行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五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西平县法院遂依刑法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