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出生的胡家豪酒后无故进行责骂和殴打,致人受伤,被西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8日23日许,被告人胡家豪与贾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三人酒后在西平县三里湾大棚南头无故对路经此地的吕某某、孙某某、邵某某等人进行责骂和殴打,将三人打伤,公安机关出警后,将被告人胡家豪抓获。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吕某某、孙某某、邵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家豪酒后随意殴打他人并致当事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