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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法院判处首例校车超载入刑案件

  发布时间:2016-07-06 15:47:13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首例驾驶员因校车超载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西平县某幼儿园的司机葛某,今年5月5日下午驾驶不具有校车资质的普通中型客车送学生回家途径五沟营镇王阁村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被查获时,这辆额定载客14人的中型客车上,竟载着25名学生,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驾驶无资质校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葛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主审法官介绍,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作了修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要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是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西平县首例校车司机因严重超载入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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