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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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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豫1721破2号之一 本院于2025年4月1日裁定受理张丙炎对西平县新科塑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4月2日指定河南鼎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西平县新科塑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后经管理人对西平县新科塑业有限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核查后确认,目前西平县新科塑业有限公司负债为4100041元,且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故无财产可供清偿。本院认为,经过管理人核查,西平县新科塑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清偿的财产,明显已经资不抵债,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另外,西平县新科塑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5月9日裁定宣告西平县新科塑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西平县新科塑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721破2号 2025年4月1日,本院根据张丙炎的申请,裁定受理对西平县新科塑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5年4月2日指定河南鼎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西平县新科塑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因本案符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适用快速审理机制条件的规定,故本案依法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审理。西平县新科塑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西平县新科塑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驻马店市乐山大道与金雀路交叉口东南角鹏宇天下城3幢2406号;邮政编码:463000;联系人:马继学、田森宝;联系电话:1-3-9-3-9-6-8-2-1-9-8、1-5-8-3-6-7-1-2-6-6-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定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西平县新科塑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西平县新科塑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5月7日09时30分在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特此公告 2025年4月2日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豫1721破1号之一 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裁定受理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西平县鑫地种狐养殖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月21日指定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担任西平县鑫地种狐养殖有限公司管理人。后经管理人对西平县鑫地种狐养殖有限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核查后确认,西平县鑫地种狐养殖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故无财产可供清偿。本院认为,经过管理人核查,西平县鑫地种狐养殖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清偿的财产,明显已经资不抵债,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另外,西平县鑫地种狐养殖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裁定宣告西平县鑫地种狐养殖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西平县鑫地种狐养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 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裁定受理曹会彦对西平县爱英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12月24日指定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担任西平县爱英种植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后经管理人对西平县爱英种植专业合作社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核查后确认,目前西平县爱英种植专业合作社负债为246779.2元,而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故无财产可供清偿。本院认为,经过管理人核查,西平县爱英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下无可供清偿的财产,明显已经资不抵债,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另外,西平县爱英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裁定宣告西平县爱英种植专业合作社破产并终结西平县爱英种植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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